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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GFW的法律相关定罪之“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

11 月 7 日, 2020

关于GFW的法律定罪之“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。

之前看“不能使用该名称”的GFW定罪系列文章,阐述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计算机概念不清晰导致的问题,觉得非常学术,逻辑上真的很有道理。所有回避攻击的手段怎么就变成入侵计算机或者非法访问网站了呢?

但最近在阅读Clash的源码时,突然开始觉得,“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对于节点的提供者或许是成立的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85五条第2款 违反国家规定,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,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,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

下面说说为何觉得成立。

包括Clash在内,所有翻墙软件都具有两个部分,一个被称为outbound,为将加密后的数据发送至远程服务器(或接收数据)。outbound的常用协议为常见的ss、ssr等等。这个部分没有上述罪名的问题。

另一个部分称为inbound,此部分接管计算机系统的tcp请求(通常使用http或socks5),将计算机系统原本应直接发送到服务器的流量接管到翻墙软件中。此系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”的可能

在获取inbound传入的传输数据之后,使用outbound指定的协议,与proxy服务器建立加密的连接,通过节点服务器发送流量。而节点服务器接管流量并返回到用户端时,传输的数据同样要使用软件的inbound写入浏览器。此系“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”的可能。

不论如何,“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传输的数据”是肯定无法避免的。此时的问题在于:1.是否违反国家规定(非法性)这一点非常口袋了,又要回到信道上。2.获取数据的客体并非是人,而是计算机程序,虽然程序的制作者并没有获取任何数据,但节点的提供者是可以的,很好的例子就是机场面板里可以显示用户最近使用的IP。

对于翻墙软件的制作者而言,如果上述对于节点提供者的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”成立,则“提供侵入、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、工具罪”也相应成立。

当然,这一切的前提,都建立在“非法性”的基础上。什么样的技术用于做什么合法没有规定。最受争议的“非法信道”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脱离了法律中“物理信道”的解释,涵盖了非物理信道,可以称其为口袋之源。

参考:

更新于 2020-11-07 08:00
Waline